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答记者问称,《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