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矿法百科 14| 什么是矿业权出让收益?

   2023-01-12 ​吴永高土地矿业律师1360
导读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2017年4月《

 

 

2015年9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2017年4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的方式和标准、中央地方分成、缴纳期限和比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精神,2017年7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正式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该文件从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的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分成和监管等方面,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细化规定,标志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正式确立。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确立,厘清了收取国家投资收益和收取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如何解决矿业权价款征收遗留问题,如何平衡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动矿业投资的积极性,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予以解决。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qqkyb.com/news/show-339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一带一路
  • myb2b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一带一路
点击排行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15021615632

企业微信客服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