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店子坪磷矿采矿权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中未披露评估采用的平均品位,上表按照评估中销售计划中不同品位的磷矿销售量加权平均计算。
注2:单位磷矿含量的交易价格(元/吨)=评估值÷(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平均品位情况)。
如上表所示,如果按照单位磷矿含量的交易价格这一指标进行测算,反映单位磷矿含量的交易价格,可比交易的均值为48.82元/吨,中位数为47.13元/吨,略低于标的公司持有的采矿权对应的49.64元/吨,标的公司的单位磷矿价值与可比交易不存在显著差异。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同行业收购案例情况,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说明,相关分析具有合理性。
(3)并补充披露获得采矿权实际支付的成本和过程,20,347.99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否已支付,并说明评估增值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情况
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签订了《湖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2-005),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0,347.99万元。缴纳方式为分期缴纳,首期缴纳出让收益为8,347.99万元,剩余12,000.00万元分两期缴纳,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4月30日前各缴纳6,000.00万元。依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4206002221),标的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缴纳了首期出让收益8,347.99万元,剩余12,000.00万元未到期出让收益尚未缴纳。本次无形资产评估范围为采矿权完整权利价值,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增加未付采矿权出让收益12,000.00万元。
(二)矿业权评估增值较大原因分析
1.近年磷矿石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内容参见上述“(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评估增值原因及合理性”回复。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内涵与矿业权价值内涵不一致。矿业权价值实质是由对矿产资源的使用而使矿产资源升值而形成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业权国家所有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组成。我国矿业权劳务者收益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支付和约定承担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者构成。矿业权投资者投资的目的为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承担了矿业权开发的风险和矿业权劳务者的收益,因此从矿业权价值形成看,矿业权价值除取决于矿业权本身和矿业权客体矿产资源本身外,还取决于矿业权投资者的出资。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为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按照此定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资本权益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资源权益之和。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业权价值内涵不一致,矿业权一级市场(即国家出让矿业权)与矿业权二级(即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价值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首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湖北省保康县竹园沟矿区重晶石普查探矿权,承担了探矿风险和探矿费用,后期以协议出让方式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取得采矿权,其采矿权包含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部分,因此两者出现较大差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