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是今年第32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基本国策。矿用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矿业开发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等方面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如何统筹好土地管理与矿业开发的关系,使矿业开发利用与中央节约集约用地精神、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多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坚持法治为先、问题导向、综合治理,在持续推进相关政策改革、保障矿业正常运行的同时,有效提升矿业用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矿业用地的特殊性
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离不开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开发、利用等,矿业用地一般指矿业权人依法进行矿产勘查、采矿、选矿、修复治理等矿山生产活动所必须占用的土地,分为矿产勘查用地和矿山生产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两权分离,采取两套完全不同的准入制度。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
对于勘查用地,《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在法律层面上,矿产勘查用地被明确界定为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临时用地相关内容: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可界定为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