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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6-07-15 30
导读

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清自然资矿挂告字〔2026〕1号)无一、出让人名称: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场所: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西街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

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清自然资矿挂告字〔2026〕1号)

一、出让人

名称: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西街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6(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二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    

地理位置:清水河县窑沟乡阳坡村、道则石盘村。

面积:1.3213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4409581.7337539777.36
24409578.8537540613.17
34408572.1937540647.33
44408469.0337540582.73
54408277.9437540204.27
64408483.8737539973.28
74408552.8537539783.26
84408580.8437539610.11
94408609.8337539468.37
104408731.4737539427.72
114408924.7737539321.63
124408998.4837539385.10
134409277.0737539363.78
144409319.4437539386.81
154409323.3537539489.32
164409398.2437539536.02
174409439.1937539574.61
184409491.5837539701.78
*14521187

资源储量:查明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量15131.9万立方米,全部为新增推断资源量(TD),矿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

开采标高: 1452.0米至 1187.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新设采矿权,竞得后由竞买人按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后由竞买人按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生态修复方案》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拟出让年限:30.0年    

起始价:22627.66万元

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7.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8月11日—2026年08月25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7月11日—2026年08月10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电话:13214054536、15661159286、18104853219 。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设置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预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挂牌报价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竞得人在持有矿业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开采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五)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或保证金经济风险。 (七)项目地质勘查、普查报告、评估等前期费用作为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所有前期费用717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缴纳。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矿业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联系人:拓耀华, 联系电话:0471-7931876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活动应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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