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强化露天矿山采矿权项目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通知》明确,要强化规划刚性管控,拟设采矿权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管控要求,开采区域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 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采区域重叠;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需在开采规划区块外设置采矿权的,经严格论证后,可按规定调整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予以出让;规范采矿权设置程序,严格按照“立项先行、生态优先、联合踏勘、论证复核、净矿出让”的原则开展采矿权设置,如涉及与限制性开采区域重叠的,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露天矿山采矿权书面意见。
《通知》强调,严格新设矿山安全条件,针对新设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踏勘与审查;严格落实新设矿山安全准入条件,露天矿山拟设开采区域与其他矿山及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相关设施保护距离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设置采矿权予以出让;科学划定开采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下,联合相关部门对拟设采矿权开展空间叠加比对、信息核查,经充分论证后,合理划定开采区域,扎实做好采矿权设立出让各项前期基础工作。
《通知》指出,要强化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指标管控,建筑石料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差别化管控,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统筹考虑各地生态环保、资源禀赋、供需平衡,结合已设采矿权设计产能利用率等因素确定当年度采矿权出让指标;列入年度出让指标的拟设采矿权,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出让项目库;各地要按照出让指标有序推进采矿权出让,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时序的统筹管理;健全项目库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拟设采矿权部门联合踏勘和论证后,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绿矿智用”中填报采矿权设置、出让交易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
《通知》还对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净矿”出让相关要求,依法保障采矿用地用林的合理需求;对拟出让采矿权开采区域或影响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不得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承诺替代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的合法补偿协议;采矿权出让部门依据出让方案,将拟设采矿权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林等相关保障事项、“净矿”出让成本、清洁运输方式、特别条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编入出让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出让交易,并及时做好交易档案归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让权限切实担负起采矿权设置出让工作的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和出让公告,“一矿一册”制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国矿业报首席记者 王琼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