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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建筑石料用石英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6-04-10 00
导读

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建筑石料用石英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青采出让公告〔2026〕03号)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曲麻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

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建筑石料用石英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青采出让公告〔2026〕03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曲麻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建筑石料用石英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曲麻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场所:曲麻莱县人民政府4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层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建筑石料用石英砂岩矿

开采矿种砂岩    

地理位置: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多秀村

面积:0.1278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3884345.53631503994.512
23884379.17131504127.183
33884413.74131504330.863
43884389.45031504510.250
53884320.89431504739.265
63884217.53631504687.770
73884169.82631504530.380
83884151.20031504391.593
93884221.30031504234.760
103884222.20831504080.468
*4768.004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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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建筑用砂岩矿推断资源量275.14万立方米,本次评估可采储量250.87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4768.0米至 4702.0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该矿权设立后尚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

拟出让年限:2.5年    

起始价:767.0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6.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5月09日2026年05月22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层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1.出让公告时间(不少于20工作日):2026年04月07日 10时00分至2026年05月08日 18时00分。 2.报名及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0时00分至2026年05月08日 18时00分。 3.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青海省公共资源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凭CA数字证书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hggzyjy.gov.cn/ggzy/),按照《矿业权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 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机构联系。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4月07日2026年05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青海省公共资源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凭CA数字证书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hggzyjy.gov.cn/ggzy/),按照《矿业权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或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4.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系统即时显示成交结果,竞得人应当从成交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青海省公共资源出让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5.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曲麻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出让采矿权开发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开发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环保、安全等产业政策调整以及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发的政策风险,竞得人需自担风险。 4.本次出让标的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若存在与已设油气矿业权范围重叠(符合重叠规定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 青海省公共资源出让交易中心提出;对矿业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曲麻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矿业权交易活动。 2.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 3.竞得人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将取消竞得人资格。 4.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买资格,涉及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 (3)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2)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两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5.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得资格,涉及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未履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约定义务; (2)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4)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 (5)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 (6)向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 (7)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4)(5)(7)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2)(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四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6)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五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曲麻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门户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青海省公共资源出让交易中心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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