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肖嘉英
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马里2020年对新《矿业法》颁布了实施令,新规所修订的具体内容在矿业权、矿业税收、矿业环境保护及矿业的本土化要求方面作出了影响投资者活动的新规定
●修订矿业权制度相关内容
●改革矿业税费制度
●加大矿业活动环境保护力度
●革新矿业本土化新协商框架
马里是非洲矿藏大国之一,盛产黄金,钻石、锰、铁、银、铅、锌、铜、镍、钴和钼等也很丰富。1991年,马里颁布第一部《矿业法》,并于1999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马里颁布了新《矿业法》,2020年11月12日通过发布了第2020-0177/PT-RM号法令,规定了执行新《矿业法》的条件和方式。新《矿业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矿业权制度、矿业税收制度、矿业环境保护、矿业本土化等方面。
修订矿业权制度相关内容
新《矿业法》对原来五组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一组增加了红宝石,第二组矿藏由原有的18类变更为6类,仅保留了金、银、铅、锌、铜和钼、铂。第三组由原有的4类增加为16类,将原第二组的矿藏如镍、钴等纳入其中。同样,第四组由原来的7类变更为10类,第五组由原来的11类变更为7类。对组内矿藏的数量和组间矿藏的顺序进行了增减和调整,这将影响到投资者取得矿藏资源采矿权资质。
新《矿业法》修改了矿权规定。首先,对矿权许可证种类进行了变更,新法规定了包括了勘探许可证、手工开采许可证、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六个种类,并对每种矿权的权利与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取消了探矿许可证,确定了手工开采许可证、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此外,还针对采矿规模划分了大小规模两种单独的许可证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新《矿业法》对大小规模开采许可证的获得与放弃都进行了严格的环境要求,持有人必须履行矿业法所要求的所有义务并完成矿区关停作业才能被批准放弃所持有的许可证权利。其次,变更部分许可证期限。例如勘查许可证延长期限由2年变更为3年。再者,在勘查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签发中引入招标程序。例如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在满足矿业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提出申请,但新《矿业法》在第34条赋予了矿区主管部长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招标程序签发相应权利。最后,严格打击违法获得、不当行使矿业权及相关授权许可的行为。新《矿业法》不仅采用详细列举的方法明确了矿业权及相关授权的取消情形、取消的程序,亦对违法取得与行使矿业权的行为作出极为严格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改革矿业税费制度
一是在新《矿业法》中设立了本地发展矿业基金、恢复和保障手工采矿场安全以及打击使用违禁化学品的基金、地质和采矿勘查、促进矿业活动和支持地球科学培训的融资基金。本地发展矿业基金资金的来源,一部分是由国家出资,一部分则是来源于矿区开采采矿权资质持有人和采石场矿产资源工业开发授权受益人出资。恢复和保障手工采矿场安全以及打击使用违禁化学品的基金的资金来源的50%,是由矿区或采石场矿产资源手工开采和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所支付的特许使用权费所提供。在地质和采矿勘查、促进矿业活动和支持地球科学培训的融资基金中,其中转让采矿权资质时矿企需要支付的资金、采矿权资质持有人支付的年度出资情况以及金额都是该基金的主要来源。
二是调整了不同税种的内容。首先,调整超产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门槛。根据2012年《矿业法》的规定,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若一年内生产的数量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中确定的预测数量的10%,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超产特许权使用费,而新《矿业法》则将支付税费的门槛调整为当期生产数量大于可行性研究开采计划的预计数量或大于在申请许可证之时矿区主管部门先行撰写的可行性报告数量时。其次,补充规定涨幅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新《矿业法》第114条规定,若矿产商业制品的售价对比可行性研究中采用的价格大幅上涨,则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支付涨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税费的基准、费率和支付方法均在新《矿业法》的实施法令中有具体规定,也使得税费适用的门槛与标准更为具体,有具体的执行操作标准。其三,减少了税收优惠,增加矿业投资者税收负担。例如,2012年《矿业法》规定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可在开始生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到工业和商业利润税或企业税25%的优惠税率,而新《矿业法》则将享受优惠税率的期限由原来限缩至开始生产之日起3年内,大幅度降低了投资者享有的税收优惠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