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开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1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据了解,起草《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约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目前共28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实际,草案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对矿业权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并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的重要措施和基础,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为规范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信用约束,草案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法定义务,并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同时,草案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管理程序。
三是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明确了相关管理措施,包括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三年内限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同时,草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和移出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为了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报告义务,草案规定了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于矿业权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信息不真实等情形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同时矿业权人将承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