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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与生态修复配套法律制度全面完善

2026-06-04 14:44850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政策落地、执行实施的细化补充与实操规范。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条例》突破了以往零散化条款的规制模式,单独设立矿山生态修复专属篇章。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标准与核心内容,明确了矿区“边开采、边修复”“分区开采、分期修复”的实操路径,以法定形式固化了矿山企业边开采、边复垦的主体责任,构建起开发与修复并行的法治化管理体系。

  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业用地挂钩

  矿山生态修复涵盖土地压占损毁治理、地形地貌景观修复、地质灾害防控等多项内容,所有修复工程均依托矿区土地载体落地实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的修复时序、工程布局也必须依托矿区土地落实。长期以来,“矿合法、地不合法”的用地难题,是制约矿山生态修复按时序、按标准落地的核心瓶颈,方案编得再好,如果压占损毁的土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修复也无法按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落地,只能指哪修复哪。企业用地没有法律上的支撑,选址又满足不了规划,更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可用,这就是长期矿业用地卡脖子的“死结”。

  为系统性地化解矿业用地痛点,近两年,国家着力构建系统化的矿业用地制度体系。2025年施行的新矿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拓宽、细化采矿用地取得方式,降低企业用地门槛。2026年3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明确了建设用地报批推行“滚动开发、分期申请”模式,在乡村地区矿山依托增减挂钩指标(含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临时用地管理规则,矿山临时用地实行分区、分期审批,并确立临时用地分期审批与修复义务挂钩的刚性约束,只有完成上期的修复,才具备下一期的用地审批条件。至此,用地与修复的闭环逻辑全面成型,政策层面以“边开采、边报批”的弹性用地模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用地压力,同时通过临时用地、非临时用地审批与生态修复挂钩,构建起用地与修复捆绑的法治闭环。这意味着,用地的申请、指标配给,均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前提。修复不力,则直接卡住矿山生产的命脉。

  细化全流程执行标准

  《条例》细化矿山生态修复实操要求,推动修复方案从“纸面要求”到“落地见效”。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细化生态修复目标、工程、技术、经费等关键内容。《条例》第五十一条要求,修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动态因素,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这就要求修复与开采并行,修复工程紧跟开采进度,让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具备落地操作指引。

  同时,临时用地与林业联合审批,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验收的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修复基金保障机制的建立,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执行上了“双保险”,确保修复工作不脱轨、不打折。

  构建全链条闭环体系

  系列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的叠加实施,彻底打通了矿山生态修复全流程制度链条。新矿法以及《条例》破解矿业用地准入难题;38号文与《条例》同频共振,通过临时用地、非临时用地审批与生态修复挂钩,构建起用地“分期使用、分期开采、分期修复、分期腾退”的循环闭环。

  从用地审批、指标盘活,到修复实施、分区验收、资金保障,再到多部门业务协同监管,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将全面成型,这一闭环不仅全面适配“边开采、边修复”要求,更以刚性制度彻底摒弃了“重开发、轻修复”的粗放模式,将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确立为并行依存、缺一不可的法定责任。

  对矿山企业而言,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规范用地管理,是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防范违法用地风险、降低综合经营成本的核心前提。唯有严格履行“边生产、边修复”法定义务,才能持续获取用地指标、灵活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保障矿山长期稳定开采。

  对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传统碎片化、单一化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生态修复并非单一科室、单一部门的专项工作,其深度关联选址规划、用地审批、矿山管理、执法监管等全业务链条,并依托国土调查进行评估监测,这就需要打破部门壁垒、强化协同联动,提升治理效能。

  对地方政府而言,矿业用地与生态修复配套法律制度已全面完善,长期困扰矿业发展的用地、修复顽疾得以系统性化解。各地可盘活存量增减挂钩指标、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腾退指标,将潜在违法用地风险转化为合法土地增收渠道,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优化制度流程、强化部门协同,减少对企业生产的无效干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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